鄂州河流治理撤乡并镇的相关问题
安吉法律咨询
2025-06-14
鄂州河流治理中的撤乡并镇问题主要涉及行政区划调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市、镇、乡的合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撤乡并镇过程中,地方政府应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并听取民意,保障公民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进行区划调整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这与河流治理中的土地使用变化密切相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指出,对于可能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些法律要求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市、镇、乡的合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在进行区划调整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保证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对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河流的管理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流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采用其他方式妨碍河流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及其依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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